一、制度备案
(一)资产管理人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担任资产管理人的金融机构,在开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第二十三条所列交易前,应当制定交易管理制度。交易管理制度应当说明定价方式、内控机制、内部审核流程、信息披露流程,并说明所涉非法人产品的合同条款或产品说明对该类交易的约定,同时提供交易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人、联系人、信息报送专用邮箱。若已有相关交易管理制度,但制度中未包含上述内容的可制定补充制度提交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二)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类市场成员在开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第二十二条所列交易前,应当制定交易管理制度。交易管理制度应当说明定价方式、内控机制、内部审核流程、信息披露流程,同时提供交易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人、联系人、信息报送专用邮箱。若已有相关交易管理制度,但制度中未包含上述内容的可制定补充制度提交交易中心。
(三)发行人
发行人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第二十七条报备交易管理制度和风控制度的,交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定价方式、内控机制、内部审核流程、信息披露流程,风控机制应包括发行与交易的防火墙机制、内部审计制度等风险防范机制。若已有相关交易管理制度和风控制度,但制度中未包含上述内容的可制定补充制度提交交易中心。同时提供交易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人、联系人、信息报送专用邮箱。
以上制度文本应加盖本机构公章。
二、特定交易信息月度披露
1. 第二十三条所指交易
市场参与者发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第二十三条所指交易的,系统将自动标注该笔交易为关联交易。若资产管理人认为受法律法规限制等特殊原因,该笔交易不应披露的,可在信息披露界面中填报情况说明。若资产管理人在该笔交易发生后至次月的第五个工作日前未填报情况说明或填报的情况说明不属于豁免披露范畴,则交易中心默认该笔交易应予披露。
2. 第二十二条所指交易
市场参与者发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第二十二条所指交易的,应在本币交易客户端信息披露界面中自行查询并选择需要披露的交易。若交易双方认为受法律法规限制等特殊原因,该笔交易不应披露的,可在信息披露界面中填报情况说明。若交易双方在该笔交易发生后至次月的第五个工作日前未填报情况说明或填报的情况说明不属于豁免披露范畴,则交易中心默认该笔交易应予披露。
3. 审核披露
交易中心将根据上月交易情况对待披露交易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于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向全市场披露上月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交易信息。对于市场参与者选择不予披露的交易,交易中心将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第八章进行处理。
三、重大特定交易信息报告
对于本指南第二条第一部分所指需披露的交易,若单笔交易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即单笔回购交易金额(当日相同对手方、相同期限的交易合并计算)超过10亿元的或其他债券交易单笔金额(当日相同对手方、相同标的的交易合并计算)超过2亿元的交易,本币交易系统客户端将于交易发生或填报后的次一工作日向该笔交易的交易员及本机构有监控权限的用户提示。
交易双方或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达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在重大交易界面填报交易原因、定价依据和可能的影响。交易中心若认为需对填报情况进一步进行了解情况,将与交易双方或资产管理人进行联系确认。
若交易双方或资产管理人未在交易达成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币交易系统客户端进行报告,则应尽快向交易中心以书面形式报告交易情况、交易原因、定价依据和可能的影响(加盖机构或授权部门公章)。
四、发行人交易信息披露
发行人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开展质押式逆回购交易时,本币交易系统客户端将向该笔交易的交易员及本机构有监控权限的用户提示。若发行人认为受法律法规限制等特殊原因,该笔交易不应披露的,可在信息披露界面中填报情况说明。若发行人在该笔交易发生当日未填报情况说明或填报的情况说明不属于豁免披露范畴,则交易中心默认该笔交易应予披露。若一笔质押式回购交易中,既包含自己发行债券又包含其他债券的,计算应披露的交易量和加权价格时,按自身发行债券对应的交易量计算(自身发行债券券面总额*对应的折算比例)。
交易中心对待披露交易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次一工作日向全市场披露前一工作日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交易信息。对于发行人选择不予披露的交易,交易中心将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第八章进行处理。
五、集中度披露
公开发行的债券,单个持有人超过30%的,交易中心收到债券持有人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后,向全市场披露债券名称、持有人名称和持有比例。
六、信息披露豁免申请
交易双方共同受地方国资委或其平台公司实际控制的,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豁免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进行披露或报告。交易中心同意豁免的,交易双方发生第二十三条所列交易的情况,无需向市场月度信息披露和重大信息报告。
联系人:申晓东
联系电话:021-20693867
传真:021-5895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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