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支农支小再贷款线上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支农支小再贷款业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属于长期性工具。
第三条 参与支农支小再贷款业务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按本指引在同业拆借中心常备借贷便利和再贷款操作系统(简称线上操作系统)完成支农支小再贷款合同签署。银行间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根据同业拆借中心线上操作系统传输的合同信息完成债券质押等结算行为,具体流程按本指引所附债券质押类支农支小再贷款券款对付结算操作指引办理。
本指引所称银行间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市(地、州、盟)分行。
第五条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是指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或债券市场的支农支小再贷款发放对象机构。暂未进入银行间市场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推荐后,可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成为非入市法人机构并办理联网手续,同业拆借中心为其开通支农支小再贷款业务相关权限。
第二章 基本规则
第六条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与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线上操作系统完成支农支小再贷款合同签署操作。
第七条 线上操作系统服务时间为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日9:00-16:50(北京时间,下同)。同业拆借中心如调整服务时间,将另行向市场公告。
第八条 线上操作系统目前支持债券质押类支农支小再贷款业务,清算速度为T+0。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可支持的支农支小再贷款业务范围。
第九条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在首期结算日提供足额质押债券,合格质押债券的种类及其抵押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第三章 系统设置
第十条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管理员用户登录中国银行间本币交易平台,在用户权限设置中赋予用户自营身份下支农支小再贷款成交确认、合同签署等具体权限;在机构信息设置中维护完整的机构信息,包括地址、邮编、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法定代表人;在资金账户设置中维护资金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确保上述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未维护完整信息的,线上操作系统将不受理相关业务操作。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地市级分行用户具有与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签署支农支小再贷款合同的权限,包括信息上传、合同签署等细分权限。
第十二条 参与支农支小再贷款线上交易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管理员用户可向其行内各用户分配信息上传、合同签署等权限。
第十三条 具有合同签署权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用户登录线上操作系统,在用户设置中维护完整、准确、真实的合同签署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全称、主要负责人、所在地市、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住所、负责人、审核人和经办人等;并维护债券托管账户、资金账户、利息收入账户等信息(如没有对应信息的,则填写“无”)。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确保上述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未维护完整信息的,线上操作系统将不受理相关业务操作。
第四章 支农支小再贷款合同签署流程
第十四条 线上操作系统支持抵质押品为托管在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和托管在上海清算所的债券,质押方式按本指引所附的相应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操作指引办理。
第十五条 支农支小再贷款合同双方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方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借款方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第十六条 双方根据其所在省(市)属地签署合同。其中,省级分行与其辖内省级金融机构、省会城市金融机构签署,地级市分行与其辖内金融机构签署。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审核通过的支农支小再贷款信息,通过线上操作系统支农支小再贷款模块上传借款方、贷款金额、合同开始日、合同到期日、贷款利率等贷款合同主要信息。
第十八条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确认并补充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包括抵质押品种类、质押方式等。如质押方式为双边质押的,需录入质押券信息,包括质押券对应的债券代码与金额;如质押方式为三方质押的,无需录入质押券信息。
第十九条 质押方式为双边质押的,线上操作系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担保品有关要求对质押券类型、评级等进行校验。校验通过的,系统计算质押券的评估价值。若评估价值大于等于贷款金额及利息,系统予以通过;若评估价值小于贷款金额及利息的,系统不予通过。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双方确认成交信息无误后,可分别签署债券质押合同、支农支小再贷款合同。双方完成合同签署后,合同生效,对签署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业拆借中心将合同信息、质押信息(如有)发送给相应银行间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完成结算。
第五章 应急服务
第二十一条 因系统、终端或通讯线路发生故障等原因,导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无法通过线上操作系统进行操作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在当日16:00之前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支农支小再贷款应急成交操作。
第二十二条 双方可从中国货币网下载《支农支小再贷款应急服务申请表》(见附),填写完成并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后,传真至同业拆借中心,作为应急服务的依据。通过应急方式完成的支农支小再贷款业务操作的,与线上操作系统操作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六章 监测与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履行支农支小再贷款业务的系统服务与日常监测职责。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生实质性违约的,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调整相关业务权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支农支小再贷款应急成交操作申请表
附件:1.债券质押类支农支小再贷款券款对付结算操作指引(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债券)
2.债券质押类支农支小再贷款券款对付结算操作指引(上海清算所托管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