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市场成员:
为进一步落实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建设的政策,经人民银行同意(银市函〔2017〕271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在自贸区发行的债券提供交易流通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易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相关要求,为自贸区内发行的各类债券提供交易流通服务。
二、交易中心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为自贸区提供现券买卖、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等债券交易服务。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自贸区机构投资者,可通过交易中心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开展自贸区债券交易业务:
(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8号要求的境内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银发〔2015〕170号)、《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要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等自贸区有关规定,已设立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并通过人民银行验收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已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的境内外机构投资者,或已设立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符合人民银行、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交易中心为符合上述条件的自贸区机构投资者设立专用交易账户用于自贸区债券交易业务。自贸区债券交易业务应在自贸区机构投资者间进行。
五、符合上述条件的自贸区机构投资者进行上述交易,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相关要求,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达成,交易一旦达成,不可撤销和变更。交易达成后,交易中心将自贸区债券成交数据传输至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据此办理结算。
六、自贸区内债券市场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号相关要求,将柜台业务投资者信息、报价成交信息传至交易中心备案。
七、符合上述条件的自贸区机构投资者开展自贸区债券交易相关业务,应符合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金跨区(境)流动管理等各项规定。
八、交易中心对自贸区债券交易进行日常监测、统计分析。发现市场成员违反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交易中心将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九、自贸区债券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参照银行间市场现有规则。
十、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第283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中汇交发〔2015〕第203号)及交易中心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执行。
联系电话:4009787878-2-2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债券业务开户联网操作指引
2.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债券交易操作指南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17年3月15日